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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办事依据
国家民委(政)字[1990]217号《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》第七条:“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,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”。
2、办事个人须提供的相关资料
(1)提供更改申请书{申请书上应由村、乡镇(街道)出具盖章的证明};
(2)提供父或母的少数民族身份证(复印件一份);
(3)提供更改人的父、母亲结婚证明(复印件一份);
(4)提供父或母户籍证明(户口薄)(少数民族一方户口复印件、更改人户口复印件各一份)
3、办事职责
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核准并出具更改民族成份通知,报市公安局、当地派出所更改。
4、办事程序
(1)申请人写好申请材料后,到所在村委员会盖章证明系本村村民并签署意见,然后到所在乡镇(街道)盖章签署更改意见;
(2)申请人将办事个人提供的齐全资料送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;
(3)经办人审核办理结果;
(4)市统战部分管领导审定签发。
5、办事期限
资料齐全且符合文件精神要求的,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6、办事结果
请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电话查询:63343096、63323392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