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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办事依据
国家宗教事务局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》第四条:“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,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,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”。
2、办事人员须提供的资料
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,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:
(一)设立活动场所的申请书;
(二)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;
(三)所在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。
3、办事程序及相应职责
(1)在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恢复设立寺观教堂,由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,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,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,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,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。
(2)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变更宗教简易活动点,由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,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,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,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4、审批时限
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;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。
5、办事结果
请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电话查询:63343096、63323392 |